北京林業大學章程
(2015年6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核準通過
根據2024年11月20日《教育部關于同意北京林業大學章程
部分條款修改的批復》修正)
序言
北京林業大學前身為1952年成立的北京林學院。1960年被列為全國重點高校。1969年起輾轉云南多地辦學,先后更名為麗江林學院、云南林業學院、云南林學院。1978年獲批返京,1979年遷回北京,恢復北京林學院校名。1985年更名為北京林業大學。1996年進入國家“211工程”重點建設高校。2000年由原國家林業局劃轉教育部管理,并獲批設立研究生院。2017年,進入國家“雙一流”建設高校行列。2021年獲批雄安校區建設。2023年,獲教育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三方共建支持。
學校辦學理念是“知山知水,樹木樹人”。學校目標是“建成服務生態文明建設的世界一流大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和規范學校依法辦學、自主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北京林業大學,簡稱北林,英文名稱為:Beijing Forestry University,英文縮寫為:BFU。
學校法定注冊住所設在北京市海淀區清華東路35號。學校建有實驗林場,場部位于北京市海淀區蘇家坨鎮。
學校網址為www.qgnozsw5.cn。
學校校慶日為10月16日。
第三條 學校是由國家舉辦,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管理,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與國務院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北京市人民政府共建,以生物學、生態學為基礎,以林學、風景園林為龍頭,以林業工程、水土保持與荒漠化防治學、草學和農林經濟管理為特色,多學科門類協調發展的普通高等學校,是公益性、非營利性的事業單位法人。學校接受舉辦者和主管部門的管理與監督,依法開展活動。
第四條 學校舉辦者和主管部門按照政校分開、管辦分離的原則,依法保障學校的獨立事業單位法人地位、辦學自主權和辦學條件,保護學校事務不受校外機構、組織、個人的非法干涉,依據國家規定任免學校負責人,決定學校分立、合并、終止等重大事項。
第五條 學校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教育為人民服務、為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服務、為鞏固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服務、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堅守為黨育人、為國育才,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六條 學校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以黨的政治建設為統領全面加強和改進黨的建設,實行中國共產黨北京林業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把黨的領導落實到學校辦學治校全過程各方面,確保黨的教育方針和黨中央決策部署得到貫徹落實。
第二章 學校職能
第七條 學校堅持立德樹人根本任務,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和國際交流合作為基本職能,把生態文明建設作為立校之本,發展之基,彰顯林草特色,在生態文明宣傳教育、綠色科技創新等方面積極發揮作用,為生態文明建設和美麗中國建設作貢獻。
學校主要開展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遵循聚焦特色、控制規模、保證質量的原則,根據社會需求在部分專業適當開展非全日制學歷教育與非學歷教育。學校依法確定和調整辦學結構。
學校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面向社會需求,依據國家政策及相關法律法規自主確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專業招生比例。
學校依法自主設定學業標準,對符合條件者頒發相應學歷證書;自主設定學位授予標準,并依法對符合條件者授予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
第八條 學校開展科學研究與學術探索,推動知識創新和科技進步,圍繞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全面提升科技創新能力。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擴大和保障科研機構和科研人員享有相應的科研自主權。
第九條 學校服務國家戰略和社會需求,推進協同創新和成果轉化,為社會發展提供智力保障和人才支撐。
第十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弘揚科學精神和人文精神,建設具有北林特色的校園文化,推動文化傳承與創新。
第十一條 學校堅持國際化辦學,開展全方位、多層次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三章 教職員工
第十二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十三條 學校對教職員工實行合同管理和職務(崗位)評聘(任)制度。
第十四條 學校依法建立適應新時代發展要求的考核評價體系,對教職員工進行科學、公正的考核評價,堅持把師德師風作為評價教師隊伍素質的第一標準。考核評價結果作為崗位續聘解聘、崗位調整和獎懲的依據。
第十五條 教職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工作職責和需要,按照規定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級各種獎勵、榮譽稱號和自身發展所需的機會和條件;
(三)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合同約定獲得薪酬和福利待遇;
(四)對學校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五)對職務職稱評定、福利待遇、評獎評優、紀律處分等有異議的,通過教職員工權益保護機制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 教職員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忠誠于黨的教育事業,貫徹黨的教育方針;
(二)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權益;
(三)履行崗位職責,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完成工作任務;
(四)為人師表,立德樹人,尚德愛生,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
(五)遵守職業道德,恪守學術規范;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 學校加強黨對教師工作的領導,尊重教師在教學、科研和學習方面依法享有學術自由的權利,為教師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合作等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
學校黨委成立教師工作委員會,研究審議學校教師思想政治和師德師風建設工作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學校建立與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教職員工薪酬體系,完善福利待遇制度。建立和健全教職員工權益保護機制,按照規定程序處理教職員工申訴,尊重和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 學校建立健全教職員工發展、表彰、獎懲、退出機制,根據相關規定予以獎勵和處罰。
第二十條 學校的名譽教授、客座教授和兼職教授等其他教育、研究、管理工作者,在本校工作期間,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合同約定享有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二十一條 學校執行國家有關離退休人員待遇的規定,并按相關規定對離退休人員進行管理和服務。
第四章 學生
第二十二條 學生是指依法取得學校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三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公平獲得在國內外學習和參加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平等使用學校的公共教育資源,獲得在校學習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條件保障;
(二)按照相關規定選擇專業、選修課程,參加各類學術活動、發表學術成果;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達到學校規定學業標準和學位授予標準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三)參加社會實踐、志愿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四)按國家及學校規定的標準和程序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公平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獎勵和資助;
(五)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組織和學生社團,以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四條 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三)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
(四)維護學校名譽和權益;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團結同學,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七)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助學貸款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八)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五條 學校對品學兼優或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績的學生給予表揚和獎勵,按照規定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予以批評、教育或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六條 學校依法為學生全面健康發展提供教育和服務,建立學生服務與支持體系,保障學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影響學業,為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其他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二十七條 校內學生組織和學生社團在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活動。
第二十八條 在學校參加培訓、在職學習、成人非學歷教育等其他類型的受教育者,其權利義務由受教育者與學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則依法另行約定。
第五章 治理結構
第一節 領導體制
第二十九條 學校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學校黨委全面領導學校工作,堅持黨管辦學方向、黨管干部、黨管人才、黨管意識形態,領導改革發展,支持校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的規定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保證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項任務的完成。
學校黨委實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應當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委集體討論,作出決定;黨委成員應當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職責。學校黨委經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學校黨委全體會議在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學校黨委設立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黨委常委會),主持黨委經常工作。黨委常委會由黨委全體會議選舉產生,對黨委負責并定期報告工作。
黨委常委會會議討論決定黨的建設,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干部選拔任用和干部隊伍建設,人才工作,大學文化建設和校風教風學風建設,教職工薪酬體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獎懲和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學校黨委全體會議和黨委常委會會議依其議事規則履行職責。
第三十條 學校黨委承擔管黨治黨、辦學治校主體責任,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抓班子、帶隊伍、保落實。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業務知識和科學、歷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識;
(三)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四)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干部的教育、培訓、選拔、考核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干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五)按照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學校黨組織建設。落實基層黨建工作責任制,發揮學校基層黨組織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范作用;
(六)履行學校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領導、支持內設紀檢組織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接受同級紀檢組織和上級紀委監委及其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的監督;
(七)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八)領導學校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九)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加強黨外知識分子工作和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加強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堅決防范和抵御各類非法傳教、滲透活動。
第三十一條 中國共產黨北京林業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上級紀委在監督檢查、紀律審查等方面強化對校紀委的領導。
校紀委是學校的黨內監督專責機關,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主要任務是:
(一)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學校黨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二)經常對黨員進行遵守紀律的教育,作出關于維護黨紀的決定;
(三)對黨的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進行監督,受理處置黨員群眾檢舉舉報,開展談話提醒、約談函詢;
(四)檢查和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比較重要或者復雜的案件,決定或者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進行問責或者提出責任追究的建議;
(五)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員權利不受侵犯。
校紀委應當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工作程序處理違犯黨紀的線索和案件,把處理特別重要或者復雜案件中的問題和處理結果,向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報告。
第三十二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負責人,在校黨委的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長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劃,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和教材建設,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政治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議,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群眾組織及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的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常委會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決定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要事項,應經過專家評估及技術、政策、法律咨詢。對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應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方式,廣泛聽取師生員工的意見建議。
校長辦公會議依其議事規則履行職責。
第二節 學術組織
第三十四條 學校依法設置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在校黨委的領導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依據相關規定和章程組建、運行。
學術委員會應當遵循學術規律,尊重學術自由、學術平等,鼓勵學術創新,促進學術發展和人才培養,提高學術質量;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地履行職責,保障教師、科研人員和學生在教學、科研和學術事務管理中充分發揮主體作用,促進學校科學發展。
學校充分發揮學術委員會在學科建設、學術評價、學術發展和學風建設等事項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學術管理的體制、制度和規范,積極探索教授治學的有效途徑,尊重并支持學術委員會獨立行使職權,并為學術委員會正常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保障。
學術委員會按照其章程開展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一)對學校發展目標、發展戰略和重大發展規劃提出咨詢意見;
(二)審議有關學科、專業的設置和調整,學科的發展規劃、機制建設以及學術機構的設置;
(三)審議教師隊伍建設規劃,教師職務(崗位)評聘標準與辦法,評定或授權其他學術組織評定各類高層次引進人才和對外推薦各類重要獎項、榮譽稱號人選的學術水平;
(四)審議人才培養質量、教學科研成果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以及學位授予標準與細則,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教學計劃方案、教材;
(五)審議學術道德規范性規章及學術爭議處理規則,受理并裁決與學術糾紛和學術不端行為有關申訴及爭議;
(六)審議學校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院級學術分委員會章程。
(七)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第三十五條 學校設置學位評定委員會,由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主持開展工作,并依據法律和相關規定及其章程組建、運行。
學位評定委員會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有關規定,負責學位授予、撤銷及相關申訴、爭議處理,負責研究生指導教師遴選、批準及撤銷;負責審查增列或調整各學位授權點,審定學校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的有關政策;其他需要學位評定委員會決策的重大事項。
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由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學位評定委員會原則上按學院設置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不足以組成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的學院,可根據學科門類由一個以上學院合并組成。
第三十六條 學校根據需要可設立學術類專門委員會或組織。各專門委員會或組織根據校長授權或各自章程履行職責。
第三節 組織機構
第三十七條 學校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依法自主設立黨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并可根據實際情況對其進行變更、撤銷或調整職能。
上述機構經學校授權、按規定程序制定、頒發或修訂相關的管理規章及制度,并承擔校內管理、運行、服務等工作。
第三十八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和學科建設的需要設置、調整學院。
獨立建制的部、所、中心等由學校依其職能賦予其相關的職能和職權。
第三十九條 學校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委員會、領導小組、工作小組等議事協調機構,開展相關工作。
第四十條 學校依法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由辦學相關方面代表參加,支持學校發展的咨詢、協商、審議與監督機構,是學校實現科學決策、民主監督、社會參與的重要組織形式和制度平臺,負責學校辦學重大事項的咨詢,促進學校與社會建立廣泛聯系與合作。理事會按照其章程履行職責。
第四十一條 學校根據事業發展需要設立發展戰略咨詢委員會。發展戰略咨詢委員會委員由學校聘任相關學科的院士組成,為學校戰略規劃、重大決策等提供科學的咨詢論證意見。發展戰略咨詢委員會按照其章程履行職責。
第四節 民主管理與監督
第四十二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員工依法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
教職工代表大會聽取、審議學校章程及其修正案;聽取學校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聽取、審議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教職工代表大會執行委員會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學校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四十三條 學校依法成立工會組織,教職工自愿加入,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依照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學校工會會員代表大會是學校工會的最高領導機構,討論決定學校工會重大事項,審議和批準學校工會委員會的工作報告、經費收支預算決算情況報告、經費審查委員會工作報告,選舉學校工會委員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并對其進行監督。
第四十四條 學校依據國家法律和有關規定設立行使監察職能的機構,對校內各單位、教職工的履職行為等進行監察。具體監察辦法由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
第四十五條 學校設置共青團等群團組織,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職責。
校內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和無黨派人士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在學校黨委領導下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四十六條 學校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形式,代表學生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六章 學院
第四十七條 學院是學校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和國際交流合作的基本單位。學校實行學校、學院兩級管理。學院依據本章程,在學校授權范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學校本著事權相宜和權責一致的原則,在人、財、物等方面規范有序地賦予學院相應的管理權力,指導和監督學院相對獨立地自主運行。
第四十八條 學院的職權是:
(一)制定學院發展規劃,進行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以及組織開展教學、科研、國內外交流合作、社會服務及其他學術活動;
(二)制定學院內部工作規則和辦法,管理學院人員;
(三)負責學院教職工的管理和考核;
(四)負責學生的教育和管理,服務學生;
(五)設置學院的內部機構;
(六)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和資產;
(七)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九條 學院黨委在學校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持續加強和改進黨的建設,強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責任,保證教學科研管理等各項任務完成,支持本單位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開展工作,健全集體領導、黨政分工合作、協調運行的工作機制。
第五十條 院長是學院行政的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學院的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事業規劃、教師隊伍建設、對外合作交流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五十一條 學院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召開黨委會議研究決定干部任用,黨員隊伍建設等黨的建設工作。涉及辦學方向、教師隊伍建設、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事項的,應當經學院黨委研究討論后,再提交黨政聯席會議決定。
第五十二條 學院設立學術(教授)分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接受學校相應學術組織的領導,按照各自章程行使職權、履行職責。
第五十三條 學院根據教職工人數建立二級教職工大會或代表大會制度。根據工會會員人數建立二級工會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制度。
學院教職工大會或代表大會、工會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在學院黨委領導下,在學校工會指導下,對學院管理進行民主監督和評議,支持學院行政依法行使管理職權,維護教職工和工會會員合法權益。
第七章 外部關系
第五十四條 學校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依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塑造學校良好社會形象。
第五十五條 學校密切與社會、行業、企業的聯系,堅持需求導向、全面開放、深度融合、創新引領,開展全方位合作,積極構建社會參與機制,大力推動協同創新和服務社會,提升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和學科建設等能力。
第五十六條 學校多渠道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提升國際化辦學水平和國際影響力,深入參與全球教育治理,推進學校國際化進程,為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作出貢獻。
第五十七條 學校依法設立教育基金會,代表學校接受各類社會捐贈,增加辦學資源,改善辦學條件。基金會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自身章程開展工作。
第五十八條 學校校友會是學校和校友發起設立、依法在民政部門登記注冊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社會組織。校友會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及其章程開展活動。校友包括在北京林業大學及前身學習或工作過的師生員工,以及被學校授予各種榮譽學位和榮譽職銜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五十九條 學校所管轄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及其章程運營管理,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八章 財務、資產及公共服務
第六十條 學校舉辦者完善學校教育經費投入機制,保障學校辦學經費的穩定來源;監督管理學校依法合理地使用教育經費、國有資產,提高經費和資產的使用績效。
第六十一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學校實行以國家投入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辦學經費為輔,受教育者合理分擔培養成本的經費籌措機制。
第六十二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嚴格按照國家財經法規管理財務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經濟責任制和內部審計制度,不斷完善內部控制制度,規范學校及校內各部門(單位)的經濟行為,嚴格國有資產管理,提高資產使用效益,防控各類經濟風險,保障資金運行安全。
第六十三條 學校開展節約型綠色校園建設,開源節流,節能減排,履行社會責任。
第六十四條 學校設立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負責全校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優化配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益。
學校設立經營資產管理委員會,在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指導下工作,統籌決策經營性資產管理的相關事宜。
第六十五條 學校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管理和保護學校無形資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和良好形象。
第六十六條 學校建立公共服務體系,為學生和教職員工的學習、工作、生活提供服務,不斷提升服務意識和水平。
第九章 學校標識
第六十七條 學校標識主要包括學校校標和校徽。
學校校標如圖所示,采用綠色為標準色。學校校徽為印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



第六十八條 學校校旗采用綠色,印有校標和“北京林業大學”字樣。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九條 本章程制定和修訂需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學校黨委全委會討論審定,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準。
第七十條 本章程是學校運行管理的基本準則和基本規范。學校其他規章應依據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與本章程相抵觸。
第七十一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授權黨委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七十二條 本章程經核準,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實施。

